河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印發《河北省公租房小區智能管理指南(試行)》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
為指導各市公租房智慧小區建設,我辦制定了《河北省公租房小區智能管理指南(試行)》,現予印發,請各市遵照執行。各市要加快公租房智慧小區建設,8月15日前,將擬培育的公租房智慧小區名單報送我辦,年底前至少建成1個公租房智慧小區。如在執行過程中發現問題,請與我辦溝通聯系。
河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
2020年7月30日
河北省公租房小區智能管理指南(試行)
第一章 總則
1.為規范公租房小區管理,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45號)、《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第11號令)、《關于進一步規范發展公租房的意見》(建?!?019〕55號)、《河北省公租房管理辦法》(冀政〔2011〕68號)、《關于進一步規范公租房小區管理的通知》(冀保安居辦函〔2019〕2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指南。
2.本指南所稱的公租房小區,是指政府投資建設的,可集中管理的公租房小區。其他公租房小區可參照執行。
3.本省公租房小區應建立智能管理系統,包含安防管理、小區服務、數據分析等功能。
4.本省公租房小區智能管理應遵循政府組織、社會參與,因地制宜、協調發展,統籌規劃、分步實施,服務便民、安全高效的原則。
5.設區的市、縣(市、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租房小區的智能管理并組織實施。
第二章 安防管理
公租房小區安防管理應將人力防范(人防)、實體防范(物防)、電子防范(技防)等手段有機結合,通過科學合理的規劃、設計、施工、運行及維護,滿足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物業公司和居民要求。
(一)人員出入管理
1.小區門口或樓宇單元門口的入口和出口方向應設置人臉識別、虹膜識別、刷身份證、掃碼通行等一種或一種以上方式組合的門禁管理系統。
2.門禁管理系統應實現對小區內常住人員以及物業工作人員出入權限、出入時段的管控。
3.門禁管理系統在網絡正常情況下應聯網運行,在斷網情況下應能脫機運行,實現自動監測聯網狀態、自動采集并上傳數據。
4.對于常訪人員(如子女、快遞人員、特殊人群的護理人員等)和非常訪人員(親戚、朋友等),應設置其訪問權限,待信息核驗后可自由通行。
5.門禁管理系統應實時監控所有門禁出、入情況和啟、閉狀態,并可實時提取人員出入記錄。
6.門禁管理系統應智能監控強行闖入、非法破壞公共設施、門禁長時間未關閉等信息并發出警報。
7.欠租人員出入門禁時,門禁系統應自動提示欠費狀態,對長期欠費不繳的居民,工作人員可遠程取消其門禁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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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車輛使用條件的配租家庭應登記車輛信息,錄入的車輛信息應與人員信息相關聯。
2.應設置車輛出入智能管理系統,實現自動拍攝、讀取、識別、記錄人員和車輛信息等功能。
3.對于有出入權限的車輛,信息核驗一致后,系統自動打開道閘放行。對于來訪、裝修、搬家等臨時停放車輛,應由小區常住人員到物業登記車輛和具體通行時段等信息,系統自動予以放行,待該車輛離開小區后,系統自動取消其出入權限。對于快遞、垃圾清運、水力電力燃氣維護等社會服務車輛和消防、救援等應急車輛,應由物業自主登記放行。
4.車輛出入智能管理系統應能夠遠程布控黑名單車輛(欠費、肇事逃逸等),在該類車輛經過出入口時,聯動智能管理系統報警,通知工作人員處理。
(三)安全巡查
1.安防管理應能夠智能篩選頻繁出現的陌生人員,輔助工作人員排查可疑轉租轉借人員或潛在威脅小區安全的可疑人員。
2.安防管理應能夠智能篩選一定時期內未出現的常住人員,輔助工作人員核查公租房空置或孤寡老人發生意外等特殊情況。
3.安防管理應對租金欠繳人員、合同到期人員進行識別,輔助工作人員及時上門進行租金收繳或清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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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區出入口、樓宇單元門口和主要公共區域宜設置具備人臉抓拍功能的智能視頻監控設備,宜開展射頻識別、手機WIFI采集等功能探索,科學選點。
2.小區可在圍墻設置星光級周界報警攝像機防止外來入侵人員。宜在高樓層下設置高空拋物攝像機或采取其他措施防止高空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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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條件的小區宜在樓宇單元門口設置樓宇對講系統,實現非本單元人員通過呼叫及訪客形式出入本單元。
2.樓宇對講室內機、室外機應支持一對多、多對一方式呼叫,且具備呼叫物業功能。
(六)應急設施
1.小區內的消防通道、消防車道、消防救援場地等不得被占用,可設置專業的實時監測警戒設備。
2.為防止電動車上樓充電,小區可設置基于磁感應技術+視頻識別的電梯管控系統,且不影響手推車、嬰兒車、輪椅等其他代步工具的正常使用。
3.有條件的小區可建立統一智能用電安全與能耗監控系統,實現線路短路、嚴重過載、接觸電阻過大或漏電時自動斷電功能,防止電氣火災發生。
4.有條件的小區可適當拓展室內和主要區域緊急呼叫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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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應在電梯轎廂內或出入口的顯著位置標明電梯使用注意事項、維護保養單位、禁止電動車乘梯等相關信息。
2.小區運營管理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應加強電梯安全管理,督促電梯維保單位做好日常維護保養、應急救援。
3. 有條件的小區可采用智能管理系統實時監測電梯運行狀態,并將運行狀態及維修情況實時上傳至智能管理系統存儲,以智能監管為手段,降低故障率,不斷提升電梯質量安全水平。

第三章 小區服務
?。ㄒ唬┰O備維護維修
1.小區應具備網絡報事報修功能,物業人員接通知后在規定時限內解決問題,為居民生活提供便利服務。
2.有條件的小區可對水、電力、燃氣、消防通道等進行實時智能監測,及時上報異常情況,工作人員應根據設備使用情況及時維護維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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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內應建立統一的智能充電裝置,為充電型交通工具(如:電動車、電動汽車)提供充電服務,設備采用壁掛或落地安裝方式,可集語音播報、漏電保護、計費計量、遠程通信等功能于一體。智能充電裝置宜具備以下特點:
1.智能控制:支持刷卡啟動、APP啟動和按鍵啟動等多種充電方式。
2.快捷支付:除支持投幣使用外,還可支持微信、支付寶等快捷支付方式。
3.狀態掌握:通過APP實現充電動態過程的實時信息掌握。
4.閑時共享:充電裝置空閑時,可通過APP實現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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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區內信息發布設備宜包括電子顯示屏和應急廣播等設備,實現繳費、繳租、政策宣傳、相關通知等信息的及時發布,輔助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和物業公司開展服務管理工作。還可播放愛國主義宣傳教育、便民信息等相關題材內容,加強小區精神文明建設。
2.有條件的小區可建設健康小屋,也可適當拓展智慧養老、智慧康復、智慧商圈、智慧停車管理等服務功能。
第四章 大數據分析
公租房小區智能管理系統應具備大數據分析功能,為實現公租房小區精準管理提供支撐。
?。ㄒ唬┤藛T通行數據分析
智能管理系統宜以列表形式展示公租房小區所有人員通行記錄,分析小區人員進出規律,自動發現小區內未登記人員通行信息并進行預警,提醒工作人員對預警信息進行核實。
(二)房源使用情況分析
1.智能管理系統應實現常住人員生物識別信息、身份信息、所租住房屋信息有效綁定。
2.智能管理系統應對常住人員出入數據進行分析,一定時期內沒有人員出入記錄的房屋應初步判定為空置狀態,主動預警提示工作人員。
?。ㄈ┸囕v通行數據分析
智能管理系統宜自動記錄車輛通行時間和車牌信息等數據,可為車輛檢索提供便利服務。
?。ㄋ模┪飿I管理情況分析
1.智能管理系統宜能夠統計分析物業管理服務情況,形成物業管理大數據,對物業管理服務進行綜合評價考核。
2.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宜根據小區智能管理業務流程對物業公司和承租戶進行監督檢查。
?。ㄎ澹┰O備使用數據分析
智能管理系統可建設統一設備運維平臺,采用通用接口,對水、電力、燃氣及消防安防系統出具實時統計報表,智能監測設備運行、維護、更換狀態。
第五章 信息安全
(一)信息管理
1.智能管理系統所錄入的數據信息應滿足《公租房基礎信息數據標準》《信息安全技術個人信息安全規范》規定。
2.數據所有者或授權的人員具有訪問和修改數據的權限。
3.歸屬于同一設區的市主城區、縣(市、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的公租房小區宜采用統一的數據格式,可設置相同的關鍵詞、標簽,確保數據能接入統一的管理系統。
4.智能管理系統宜對不同的業務板塊和人員設定不同的管理職責,共同完成信息管理工作。
(二)數據權限
1.宜明確工作人員個人權限范圍內能夠操作和處理的信息范圍。
2.智能管理系統宜對工作人員的操作痕跡進行追蹤,保證數據的安全性和可追溯性。
(三)數據保護
1.智能管理系統應符合國家數據及信息安全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2.智能管理系統宜使用虛擬專用網絡方式傳輸加密,保證原始數據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3.智能管理系統宜采用雙機方式,實時存儲備份數據,宜在異地其他服務器上定期進行數據備份,保證在一臺服務器出現故障時數據的安全性,及時還原系統。
4.針對入住戶數較多或管理水平高的系統宜采用精密空調及不間斷電源對服務器進行制冷及電力保障,避免服務器因過熱死機或斷電而丟失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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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智能管理系統應根據政府部門關于信息安全管理的政策,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滿足信息采集和監督管理的需求。應采取足夠的管理措施和技術手段,保護個人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
2.小區應安排專業人員負責數據庫服務器、應用服務器、Web服務器等設備的運行維護管理工作,為小區智能管理提供安全、可靠、及時的技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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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管理系統應能夠根據政府相關部門要求,分類上傳業務數據信息,推動實現信息互聯互通,資源共享。
第六章 附則
1.本指南用詞說明:(1)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2)表示允許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應該這樣做的: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3)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采用“可”。
2.鼓勵社區服務機構入駐公租房小區辦公。
3.設區的市、縣(市、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可根據本指南制定管理辦法。
4.本指南自發布之日起實施。